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102民初341号
原告: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092765499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翰沃国际建材城A1-1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328821531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阿塔公路16.5公里六团职工创业园3区。
法定代表人:贾长青,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消防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常青果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盛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青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盛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费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揽完成被告的第一师六团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原告10万元消防工程款,并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款。
原告鼎盛消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2019年,被告法人贾长青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消防工程款十万元整(100,000元)。落款贾长青、张胜进,还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
被告常青果业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揽完成被告的位于第一师六团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厂房的消防工作。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拖欠原告消防工程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公司厂房的消防从事承揽工作,工作交工后,被告法人贾长青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盖上了其单位的财务章,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己方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消防费用的欠条一张,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承揽费。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婉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