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0927654993,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城A1-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81797437W,新疆阿拉尔市十三团原林牧站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2)兵0102民初40号之二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70,217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