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鼎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1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092765499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翰沃国际建材城A1-1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3288215319,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阿塔公路16.5公里六团职工创业园区3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妹妹),女,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兵01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接受法院传唤,至今亦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2022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2执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邱 翠 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