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恢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大荣花园中区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240892。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姑田镇新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G1JC0N。
法定代表人:吴晓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5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桥水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童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