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曹建永,系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大荣花园中区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240892。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刘悦,系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姑田镇新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G1JC0N。
法定代表人:吴晓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系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广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第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  林隆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家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