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4民初2118号
原告:郝为为,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红,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桥,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享湖区。
被告:江苏筑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IPATL09L。
法定代表人:何尧,该公司经理。
原告郝为为与被告唐桥、江苏筑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为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为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翔
附:(2020)皖1204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