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2675号
原告:**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筑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PATL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江苏筑越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2020)皖1204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