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乾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检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9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检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苏099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乾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60720.54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我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