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552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8869X4。
法定代表人:高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江苏卓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
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