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552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8869X4。
法定代表人:高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03民初5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09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