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栖霞区***建材销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阁,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8869X4,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
第三人:南京市栖霞区***建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3MA1WBEKX3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活动中心**。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栖霞区***建材销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