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4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61315296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长江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云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R8JN5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响塘德苑3号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展增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8869X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中建楷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73845166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泰高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江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云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泰州中建楷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岚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蒙
书记员赵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