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773号
申请人:沧州东弘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7NEPM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创瑞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写字楼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863372728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沧州东弘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创瑞普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东弘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创瑞普科技有限公司的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沧州东弘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