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

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城A区综合楼六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311063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C座115铺1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OCY7YG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