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4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延彬,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兴县琳启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苏西村。
法定代表人:范淑明,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苏西村。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兴县琳启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查询银行、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理财、公积金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恩
审判员 曹传宝
审判员 朱维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