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

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城A区综合楼六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31106376。

法定代表人孙延彬,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C座115铺1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CY7YGX2。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受益类保险、股金分红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