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城A区综合楼六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31106376。
法定代表人孙延彬,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聚梵翼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门步行街C座115铺1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CY7YGX2。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受益类保险、股金分红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