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45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御宇国际城A区综合楼六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延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溧阳华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阳镇东升新村2幢1-203。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董事长。
原告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冀0903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华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市滨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溧阳华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骆桂萍
人民陪审员 孙文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