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3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88号D470室。
法定代表人:邓明周,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嫘
审判员 傅科文
审判员 叶云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