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财保167号
申请人: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一超,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88号D470室。
法定代表人:邓明周。
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25349.2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25349.2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为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