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墨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4163号
申请人: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先玉。
委托代理人:秦一超,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海墨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因原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墨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墨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14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墨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