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

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与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2民初317号
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市1263****那登大街50号(50Esplanaden,1263Kobenhavn,TheKingdomofDenmark)。
代表人:******歌(************)和********(CaroinePontoppidan),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24-6。
法定代表人:张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在本院审理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与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书面确认了原告与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也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原告与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撤回对被告成都巨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404元,由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负担。
审判长朱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储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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