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内0802民初41581号
原告天泽装饰公司与被告世创工程公司、世创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通水务公司、沈阳给排水珠海分院、沈阳给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泽装饰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五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泽装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泽装饰公司撤回对被告世创工程公司、世创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九通水务公司、沈阳给排水珠海分院、沈阳给排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49元,退还原告13975元,由原告负担13974元。
审判员 杨致维
书记员 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