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609号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23751A。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9617011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