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609号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23751A。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9617011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