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900号
原告: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付正桥,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明。
原告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中科公司称其与唐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唐诚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故申请撤回对唐诚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