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303号 原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界龙大道266号1幢-2幢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珊,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G区200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7,1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7,1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