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303号之一 原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界龙大道266号1幢-2幢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G区200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23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7,1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被告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7,120.2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