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4395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女,194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负责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