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4395号之二
原告:***,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女,1944年9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负责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