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4395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女,194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负责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卓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