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百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百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百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福执字第5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百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绍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百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一礼
人民陪审员郝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纪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