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177之一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高瞳,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瞳、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锐
人民陪审员 孔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夏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