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23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高曈,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高曈、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031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变更保全****曈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并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