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23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高曈,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高曈、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031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变更保全****曈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并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金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