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416号
原告: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哲,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
被告:***,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7日,原告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向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洪阳
书 记 员 李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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