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430号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艳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29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理昂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1-A3栋1204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军。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理昂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黎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