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1704号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948A。

法定代表人:姚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海,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基路139号8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3454707025。

法定代表人:张蓐意。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8.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99.07元,由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3391元,由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肖丽

人民陪审员  潘日规

人民陪审员  梁旭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梁家声

书 记 员  李 琳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1704号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948A。

法定代表人:姚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海,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基路139号8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3454707025。

法定代表人:张蓐意。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8.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99.07元,由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3391元,由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肖丽

人民陪审员  潘日规

人民陪审员  梁旭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梁家声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