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2民初899号
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计3031元,由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麟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