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住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005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79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