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676号
原告:青岛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永定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0255890A。
法定代表人:黄珍兰,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27572Y。
法定代表人:刘弟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女,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瑞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娱彤
书记员朱晓莹
书记员肖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