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灵泉。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住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
法定代表人葛振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晋04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