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160号之二
原告:***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901949。
法定代表人:汪安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雅英,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27572Y。
法定代表人:刘弟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2.2元,减半收取计8196.1元,由***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