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3 民初9399号
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弟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波,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汪冀华,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7元,减半收取计29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薛 婉 婉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吴承洲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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