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商辖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美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佳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原审第三人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