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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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4109号
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樊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态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三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收到的原告的不当得利金额3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金额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北京三态公司与案外人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诺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了《新昌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0810),约定北京三态公司作为发包人,翰诺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新昌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工作;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95万元。北京三态公司与翰诺建设公司针对餐厨垃圾厂外工程,又签订了《新昌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三态公司作为发包人,翰诺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新昌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厂外工程承包工作;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013832.20元。实际上,翰诺建设公司均将两个项目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新昌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的实际运营主体是原告的子公司浙江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三态公司)。项目合同签署后,原告陆续向浙江三态公司以及该公司两个股东徐晓雷、邵光辉账户转入资金,并根据翰诺建设公司的要求,指示浙江三态公司、徐晓雷、邵光辉向被告账户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40万元。后翰诺建设公司以北京三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22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624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北京三态公司已经向翰诺建设公司支付了290万元工程款,北京三态公司还需支付翰诺建设公司工程款计399万元。后北京三态公司自动履行全部工程款,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2021)浙0624执300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告虽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且原告向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依据,自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结案通知书》之后业已丧失,因此被告收取原告转账支付的340万元工程款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得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从款项交付来看,徐晓雷、邵光辉及浙江三态公司与被告***发生转账行为,原告方未与其发生款项交付,且在庭审过程中徐晓雷、邵光辉均否认系受北京三态公司指示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认为款项性质系三方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故原告与***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起诉条件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
人民陪审员郑洪妃
人民陪审员魏菊燕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