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8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园玉石路东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态公司)与被告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9816号民事裁定:冻结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三态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