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17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828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572212M。 法定代表人:**。 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按判决书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55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