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7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汇润国际2号楼15楼08、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奥(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态)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35tpd-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仙居县餐厨(厨余)废弃物处置中心(一期)35立方米/天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2.判令被告在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中提供的全部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无需退还收取的货款1 445 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8 400元;4.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北京三态与四川**签订《项目合同书》和《技术协议》,四川**向北京三态提供35立方米/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设备,设备交付后经调试至今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设备存在许多问题缺陷,至今未通过验收。四川**暴力拆卸设备控制显示屏,致使北京三态至今无法操作设备,整个项目生产线无法运行。经北京三态多次致函催促,四川**拒不配合,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北京三态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同意北京三态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案涉合同设备价款为249万元,北京三态仅支付货款144.5万元,该请求显失公平。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造成涉案工程项目延期的责任在北京三态,其无权向我方主张违约金。我方已经完成了单机验收,设备安装款的付款条件已近成就,北京三态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35tpd-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合同书》《仙居县餐厨(厨余)废弃物处置中心(一期)35立方米/天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反诉人支付设备安装尾款29.8万元、系统调试款37.35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94万元(违约金以24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日息0.1%的标准,计算至被反诉人付清设备安装款为止);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违约金18万元;5.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四川**与北京三态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技术协议》,约定四川**向北京三态提供35立方米/天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工程所需的工程工艺设计、设备采购安装、系统安装调试等。2020年11月4日,四川**完成设备安装并完成单机试机,2021年1月29日,北京三态补签设备安装验收的《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单》,因北京三态进水不达标、未按照约定提供蒸汽等因素,致使双方对系统调试未达成一致,四川**多次函请支付进度款,北京三态以设备未经调试为由拒不支付设备安装尾款,故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因四川**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由四川**承担违约责任,四川**反诉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态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协议、回单、函件等证据,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向本院提交了验收申请、付款申请、验收单、函件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北京三态(甲方)与四川**(乙方)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该35立方米/天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所需的工程工艺设计、设备采购安装、系统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等。合同工期为50个日历天,乙方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后35个日历天内,完成甲方所需污水处理设备的组装、加工,并向甲方递交设备验收申请函,其中厌氧罐部分在甲方完成厌氧罐基础浇筑后10个日历天内进场。甲方在收到乙方函件后3天内到乙方现场进行设备验收,如甲方收到乙方函件后3天内,未进行设备验收,则视为甲方设备验收合格。施工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甲方确定送货时间和交付的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开始安装,安装周期为15个日历天。设备安装完毕且具备调试条件,乙方开始系统调试(注:甲方须在设备安装完毕后7天内提供调试所需的水电等必要条件,如甲方超过7天仍未提供调试所需必要条件的,则视为系统调试验收合格,系统进入质保期,同时甲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逾期则构成违约,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系统正常调试,出水水质达到合同约定的出水要求并稳定运行30天后(包括停电、原水不能连续供应等甲方原因造成的不能连续运行),乙方向甲方递交污水处理系统验收申请函,甲方需在接到申请函后3天内组织验收,超出3天未组织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逾期则构成违约,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总价款249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4.9万元);支付首笔预付款后30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相应款项(24.9万元)。设备组装加工完成,乙方邀请甲方来厂区验收,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确认可以进场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有设备发货到现场,设备到现场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设备清单主体验收,验收完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额的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74.7万元),乙方收到款后进行设备安装工作。设备现场安装完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单机试车,甲方单机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额的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74.7万元)。设备运输到达交货地,乙方进行安装和系统调试,运行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标准,并正常稳定运行90天之日起,甲方在3天内组织系统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额的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37.35万元)。乙方调试完后,因进水水质超标标准或甲方违规操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系统运行90天后,乙方仍按计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污水处理系统的质保期为一年,自系统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如污水处理系统无乙方原因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质保期满之日起1天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12.45万元)。
设备组装加工验收:设备组装加工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设备验收申请函,甲方在收到函件后3天内安排人员到乙方现场验收,检验合格后,由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确定提货时间。系统竣工验收:系统安装完成,进行调试,出水达到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并稳定运行90天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函,甲方应在收到函件后3天内安排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乙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如甲方收到函件后3天内未组织验收的,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第4天起乙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进入质保期。验收合格标准:系统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系统质保期: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1年。
若乙方不能按时完工(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则每途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己收货款;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已付货款不再退还;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前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竣工验收后7天甲方未付相应款项的,除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做停机处理。
乙方对设备的选型及设备能力匹配要保证能满足设计的污水处理量,若因设备选型或设备能力不匹配,导致该污水处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设计处理能力,或处理后水质达不到本合同要求时,由乙方负责重新按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所有费用。若因甲方进水的水质和水量超过本合同约定污水进水水质和水量所造成的系统无法运行,达不到排放标准,由甲方自行承担整改相关费用。
北京三态向四川**付款累计144.5万元,其中单机试车验收合格后,北京三态应向四川**支付74.7万元,北京三态在单机试车后已向四川**支付44.9万元,**29.8万元未付,北京三态表示单机试车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付款条件。
2021年1月29日,***在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单接收单位项目经理处签字,并注明安装已完成,设备合格证齐全。2021年4月7日,***在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单验收单位项目经理处签字,并标注厌氧罐PH和温度不正常,好氧池污泥不正常,需尽快调至正常,除此其他予以验收。四川**表示该验收单系北京三态对单车试机验收合格的倒签和追认,手写注明不正常内容属于系统调试内容,与单机试车无关联。2021年7月7日,四川**向北京三态发送《退场通知函》载明:我公司在项目安装进度款不及时支付,进水不达标,冬季调试期间不按约定提供蒸汽等不利条件下,仍然坚持调试,为此也多次发函要求贵公司配合调试,以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未按联络函内容予以支持和配合,导致我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此我公司于6月26日在此函告要求贵公司支付该项目的进度款,否则于2021年7月3日起撤场。根据合同第十款第3条,我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或有权做停机处理,因此,我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7月8日0时起对该项目系统所有设备进行停机保护处理。北京三态向四川**回函载明:目前贵公司设备依旧存在缺陷,厌氧系统自安装完成运行至今一直异常,超滤、反渗透膜系统频繁出现堵塞,且现在MBR段也出现异常,贵公司目前只提交了《设备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安装及单机调试记录等资料未提交,不足以达成支付设备安装款的条件。我公司已按照合同条款足额支付了预付款及发货款,现贵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完成单机验收。通知函中指出,贵公司将于2021年7月8日对该项目系统所有设备进行停机保护处理,贵公司在未完成“单机验收合格”的条件下擅自停机,可视为“不能按时完工”,已经构成违约,我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2021年7月12日,北京三态向四川**发送《告知函》载明:贵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下午在仙居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已经全部撤场……。四川**撤场后,2021年8月25日,北京三态与深圳盖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盖雅)签订《污水系统改造及调试合同》,由深圳盖雅完成后续全部改造、调试工程,合同价款为57万元,北京三态已将深圳盖雅支付工程款11.4万元。
本院认为,北京三态与四川**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技术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于2021年7月7日正式退场,系统验收工程由北京三态委托第三方完成,后双方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亦无可能,故北京三态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书及技术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四川**撤场时间。四川**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中,四川**已全部完成涉案工程项目设备的交付及安装,北京三态已经向四川**支付工程款144.5万元,故北京三态要求按照合同书及技术协议全部交付的设备归其所有,无需退还已经支付货款144.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后续系统调试工程由第三方公司完成,故四川**要求北京三态支付系统调试款37.35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川**反诉主张的设备安装尾款29.8万元,北京三态主张单机试车验收未通过,该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四川**辩称2021年4月7日的验收单系北京三态对单机试车验收的认可。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单机试车验收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北京三态在最后的验收单亦注明厌氧罐PH和温度不正常等问题,双方对水质是否达标、蒸汽供量是否充足的问题各执己见,从双方往来函件内容及举证等情况亦无法予以确定,四川**对单机试车验收合格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四川**反诉要求北京三态支付设备安装尾款29.8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中因双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双方均存在相应过错,故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签订的《35tpd-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合同书》及《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解除。
二、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完毕的全部设备归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取的144.5万元货款归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元,由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905元,由被告四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