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6892号 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法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态环境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北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三态环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纵横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三态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纵横北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三份《补充协议》;2、判令**纵横北京公司退还服务费58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纵横北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和**纵横北京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新版汇桔云(服务版)促销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纵横北京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我公司提供服务,我公司向**纵横北京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用58000元,双方合同期限应为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但是**纵横北京公司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擅自单方终止了服务,我公司多次联系**纵横北京公司,均未得到解决,**纵横北京公司已经严重违约,影响了我公司的业务展开,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纵横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6日,北京三态环境公司(甲方)与**纵横北京公司(乙方)签署《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及附件《新版汇桔云(极致版)业务说明》(以下简称业务说明)、《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附件《新版汇桔云(服务版)促销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促销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新版汇桔云(极致版)三级,服务费用总价58 000元。权利义务: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乙方应按附件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权益,并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开具等额发票。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服务费用。”业务说明载明单个级别新版汇桔云(极致版)套餐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汇桔云系统功能服务包括自助查询:企业工商信息、知识产权大数据;***控:企业工商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变更提醒;***管:企业知识产权状态风险预警;保险箱:企业知识产权电子文件云存储;智能体检:出具行业、竞争对手分析报告;深度体检:提供企业年报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全面诊断及发展分析报告;风险检索:出具注册风险检索报告;政策推送:科技、产业等政府项目、政策推送。***系统功能:***精准营销系统+营销管理服务系统+营销活动管理系统;***使用账号个数:10个;累计导出全国企业精准营销线索:3 万条。专属服务:国内商标注册、国内商标案件、国内版权登记:100件;国内专利申请:20件;交易业务:6件;科技项目申报规划方案:60万;企业体系资质申报:3件;知识产权/企业法律事务专项培训:3场;律师函:5份;合同/法律函件草拟或审核:5份;法律线上咨询; LOGO设计、宣传海报设计、折页设计:5件;分销系统(账号):30个。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稳定有效平台功能,同时向甲方提供专业顾问服务。乙方应就甲方所提出的业务咨询提供及时有效指引及答复。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用协议后,乙方应及时、尽责、专业地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完成案件申报即视为乙方履行申请义务,不对申报结果/申请结果做保证。服务使用须知:甲方签署本协议后,联系乙方开通云服务账号及权限,乙方为甲方开通账号及权限,甲方登录汇桔云平台(https://huijuyun.com)体验服务,即视为云服务交付完成。”附件补充协议一内容为:“补充约定1:新版汇桔云(极致版)三级,服务费用总额5.8万元/年。”促销补充协议内容为:促销方案:促销活动有效期: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促销方案:促销活动有效期内,签订原合同(即新版汇桔云(服务版)服务协议书),享受买一年送一年政策。乙方赠送的服务有效期,汇桔云系统功能服务期仅依据赠送的服务有效期延长,原合同约定的套餐数量不做增加。专属服务期及套餐数量依据赠送的服务期同倍延长及叠加。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补充约定:促销合同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可按合同原价约定支付的对应额度作为签约产品/服务的可消费额度,并优先使用可消费额度中的实际付款购买相应的专属服务,直至可消费为零或服务期限届满。如发生退费的情况,应从实收款内等额扣除消费金额,不能从可消费额度内进行抵扣,如有余款按约定退还。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可消费额度仍有余额的,甲方可申请退款该部分余额,或者申请延期继续使用该部分余额。退款:甲方退款发票或办理发票冲红事项后,可向乙方申请退款。乙方将可消费额度余额金额按甲方原支付路径退款;延期:延期期间,甲方不再享受汇桔云系统功能服务,仅可继续消费专属服务但受限于级别对应专属服务的数量限制。 2020年4月20日,北京三态环境公司向**纵横北京公司支付服务费58 000元。**纵横北京公司于4月21日向北京三态环境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诉讼中,北京三态环境公司称上述协议签署后,**纵横北京公司为其开通汇桔云账号,但自2021年1月19日登录账户后,发现没有任何服务可以体验,而且显示余额为零,而且目前汇均云APP 已经下架,无法继续使用,据此,**纵横北京公司在服务期内未按上述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任何服务,且经催要仍拖延退还服务费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回单及微信沟通记录。**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北京三态环境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本案中,根据北京三态环境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确定其与**纵横北京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纵横北京公司负有向北京三态环境公司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之义务。实际履行中,北京三态环境公司履行了支付服务费义务,**纵横北京公司却未能提供约定服务。诉讼中,**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北京三态环境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现**纵横北京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北京三态环境公司要求解除《服务协议书》及三份《补充协议》并返还服务费,理由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新版汇桔云(服务版)促销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8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