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审被告:河南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49536334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之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