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店立交桥南(***东头路南500米)。
被执行人***,男,1982年02月1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4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80567.26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