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405号
原告: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80108K。
法定代表人:龙升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洋洲居委会14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78466U。
法定代表人:范琼,总经理。
原告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 记 员  韩 婷